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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農藥包裝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2-23 11:01:05   瀏覽次數:48498
        核心提示:2023年02月23日關于江蘇《農藥包裝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發布!的最新消息:固廢網獲悉,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工藝過程及污染防治,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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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廢網獲悉,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工藝過程及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產物控制的技術要求以及運行管理要求。適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全過程管理以及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有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詳情如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打通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途徑,進一步規范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我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3月19日前反饋至njtechwangyi@sina.com,電話:025-58527359。

        附件: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doc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x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20日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江蘇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江蘇省環境資源有限公司、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員: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工藝過程及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產物控制的技術要求以及運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全過程管理以及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有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文本條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排放標準

        GB 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T37821 廢塑料再生利用技術規范

        GB 38508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364 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091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 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DB 32/3151 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32/ 404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2/T4370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范 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藥包裝廢棄物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的包裝物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瓶、罐、桶、袋等)。

        3.2

        回收點 recyclepoint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3.1)進行收集和貯存的場所,包括基層收集點和集中貯存點。

        3.3

        基層收集點 grass rootscollectionpoint

        面向農藥使用者,依托鄉鎮農藥經營網點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3.1)收集暫存的場所。

        3.4

        集中貯存點 centralized recyclepoint

        在縣(區)級及以上設置的對各基層收集點(3.3)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3.1)進行統一清點歸類、集中收集、打包、申報登記和貯存的場所。

        3.5

        分揀 sorting

        根據農藥包裝廢棄物(3.1)特性、材質,進行分類的過程

        3.6

        破碎shredding

        利用機械設備通過沖擊、切割、撕裂等物理手段,把農藥包裝廢棄物(3.1)分割成一定尺寸碎料的過程。

        [來源:GB/T37821—2019,3.2,有修改]

        3.7

        清洗cleaning

        通過用水或溶劑等,將破碎后的農藥包裝廢棄物(3.1),其沾染的毒性等危險廢物及其它雜物進行沖洗清除的過程。

        3.8

        造粒 granulating

        將經過破碎(3.6)、清洗(3.7)和干燥處理后的農藥包裝廢棄物(3.1),通過熔融、擠出、切粒等工藝制備塑料顆粒的過程。

        [來源:GB/T 37821—2019,3.4,有修改]

        3.9

        綜合利用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農藥包裝廢棄物(3.1)轉化為可以再次利用物質的活動,可通過分揀(3.5)、破碎(3.6)、清洗(3.7)、干燥后,再經造粒(3.8)、改性等工藝處理后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3.10

        綜合利用產物integratedutilization product

        農藥包裝廢棄物(3.1)綜合利用(3.5)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再次利用價值的產物,主要為塑料顆粒。

        4 總體要求

        4.1 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經基層收集點回收后,運輸至集中貯存點,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

        4.2 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技術的先進性、農藥包裝廢棄物的特性及材質等,選擇合理可行的利用處置技術路線。塑料類農藥包裝廢棄物宜選擇綜合利用的方式,綜合利用過程應符合DB32/T 4370的要求。玻璃類、金屬類、紙類等非塑料類農藥包裝廢棄物應規范處置。

        4.3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選址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

        5 收集、貯存和運輸

        5.1 回收點應根據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材質、特性等進行分類收集、分區貯存,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如實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數據保存2年以上。

        5.2 農藥包裝物廢棄前宜經清水沖洗3次~4次,基層收集點應建立清洗審驗機制。

        5.3 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放入防滲漏的包裝容器中,并確保包裝完好且密封,無農藥遺撒和滲漏。

        5.4 基層收集點應設置具有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措施的收集設施(如專用回收桶或防滲漏托盤),暫存周期不應超過30天。

        5.5 集中貯存點應按照GB 18597、HJ 2025等相關要求建設貯存設施,貯存周期不應超過1年。

        5.6 集中貯存點可采用壓縮打包等方式減容貯存和運輸,并配備滲濾液收集措施。

        5.7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應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6 工藝過程

        6.1 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并符合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的總體要求。

        6.2 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成套化、密閉化的利用工藝,無法實現密閉投料或封閉式操作的,應采取負壓收集措施。

        6.3 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經過分揀、破碎、清洗后,進行干燥,再經造粒、改性得到塑料顆粒產物,破碎、清洗、干燥等工序的相關技術要求應按照HJ 1091執行。

        6.4 清洗劑應優先選擇水基清洗劑。清洗劑選擇、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滿足GB 38508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制要求。

        6.5 應具有清洗劑加料、進水、攪拌混合、清洗時間等設施重要參數的運行控制系統。清洗劑宜選擇管道、高位槽(罐)、泵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

        6.6 宜采用節能熔融造粒技術,宜使用無絲網過濾器造粒機,減少廢濾網產生。

        6.7 應選用低毒、無害的改性劑、增塑劑、相容劑等助劑進行改性,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的改性劑。

        7 環境保護

        7.1 廢氣

        7.1.1 企業破碎、干燥、造粒等各工段應配備相應的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控制二次污染,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31572或DB 32/ 4041等標準的規定。揮發性有機物應符合DB 32/ 3151排放控制要求,惡臭氣體應滿足GB 14554排放控制要求。

        7.1.2 破碎、干燥和造粒產生的含塵廢氣應采用袋式除塵等高效除塵方式,符合DB 32/4041排放要求。

        7.1.3 企業廠區無組織排放應滿足DB 32/4041排放控制要求。

        7.2 廢水

        7.2.1 企業應配套設置廢水集中收集、預處理設施,合理選擇成熟穩定的工藝技術及處理設備。廢水處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組合處理工藝等技術。

        7.2.2 企業廢水排入集中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的,應經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否則,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及綜合利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中污染物濃度應滿足GB 8978排放控制要求,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包括pH值、色度、懸浮物、CODCr、TOC、BOD5、氨氮、總氮、總磷等。

        7.3 固體廢物

        7.3.1 企業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根據GB34330、《國家危險廢物名錄》、GB 5085(所有部分)、HJ 298明確其屬性及利用處置方式。

        7.3.2 應對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的數量及去向進行詳細記錄,數據保存10年以上。

        7.4 噪聲

        7.4.1 對于物料輸送泵、真空泵、風機、空壓機、破碎等機械設備,宜選用低噪音的設備,并采用合理的降噪、減噪措施,確保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符合GB 12348的要求。

        7.4.2 對于搬運、車輛運輸等非機械噪聲產生環節,應采取減少固體振動和碰撞過程噪聲產生的管理措施。

        8 綜合利用產物

        8.1 綜合利用產物不應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使用,也不應用作與人體直接接觸產品的替代原輔料,或流向飲用水、食品、藥品等相關行業。滿足國家專用標準和國家、地方許可的除外。

        8.2 綜合利用產物宜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時,在滿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給農藥包裝物生產企業作為原料。

        8.3 應按照HJ 1091中8.1規定的監測要求及頻次,定期對綜合利用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雜質進行采樣監測,監測指標包括但不限于8.2要求。

        8.4 應符合DB32/T4370中8.2.1相關要求,建立綜合利用產物的臺賬記錄制度,內容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生產時間、名稱、數量、流向(使用單位及用途)等,并進行月度和年度匯總。

        8.5 綜合利用產物進入市場流通前,應按照DB32/T4370中8.2.6相關要求,制作、張貼再生利用標識和產品說明書。

        9 運行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企業應具有完備的保障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措施,建立并執行規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

        9.1.2 企業應按照HJ 2042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

        9.2 監測要求

        9.2.1 企業應根據HJ 819中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9.2.2 企業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自行監測,確保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過程不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9.3 信息公開

        9.3.1 企業應在官方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查閱的媒體上,按季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污染控制標準、主要農藥殘余量、綜合利用產物流向等,按年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的企業相關信息,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的來源、接收量、使用量、貯存量、使用方式等。

        9.3.2 企業每季度應在廠區對外公布的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9.3.3 企業每年應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參 考 文 獻

        [1]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令 2020年第6號)

        [2] 《“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

        [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部令 第15號)

        [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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