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昆明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所調查核實,云南北控水務有3家下屬污水處理廠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云南北控水務下屬單位草鋪污水處理廠一期2019年3月28日在線監測數據出水口總磷為0.57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總磷0.5mg/L(20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標準。
云南北控水務下屬單位溫泉污水處理廠2019年2月9日在線監測數據出水口總磷為2.27mg/L、總氮為20.82mg/L。同時,4月28日采樣監測顯示:這家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總磷為2.68mg/L、總氮為16.9mg/L,均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總磷1mg/L(2005年12月31日前建設)、總氮15mg/L的標準。
云南北控水務下屬單位麒麟污水處理廠2019年2月1日至2月11日在線監測設備處于不正常運行狀態,且在線監測數據出水口2月6日pH值為9.07、2月11日pH值為9.37,均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pH6-9(20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標準。
以上3家污水處理廠的行為均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據悉,今年6月27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告知3家污水處理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污水處理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3家污水處理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均于6月29日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申請聽證。市生態環境局7月8日舉行聽證會,云南北控水務及3家污水處理廠參加了處罰聽證,聽證陳述主要理由是:對調查的違法責任主體認定不清,各水廠僅負責日常管控,環保和其他行政處罰責任應當由總公司云南北控水務承擔。
綜合陳述、申辯意見,經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會議討論研究決定:采納云南北控水務及3家污水處理廠提出的陳述理由及證據。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修改)》相關規定,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對云南北控水務所涉及3起案件分別做出處罰決定:責令云南北控水務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云南北控水務處10萬元(涉及草鋪污水處理廠一期)、30萬元(涉及溫泉污水處理廠)、16萬元(涉及麒麟污水處理廠)罰款。
此外,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對云南北控水務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