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改局(物價局),國網太原供電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山西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現就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和服務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
1、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2、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
3、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4、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二、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1、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2020年前,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2、我市純電動汽車(七座及以下)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充電最高服務費暫定為0.45元/千瓦時。充電經營企業可在最高限價內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充電服務費給予優惠。
純電動汽車(七座及以下)換電服務費和電動公交車充換電服務費另行核定公布。
三、其他事項
1、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換電服務費標準等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2、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待正常運行后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重新核定價格。
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