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可靠渠道獲悉,為加快電動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貫徹落實中央、山西省有關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山西省朔州市制定了《朔州市電動專用車及乘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并將于近期發布。
本辦法所稱電動專用車及乘用車(以下通稱電動車輛),是指以車載電源為動力,速度≤70公里/小時,續駛里程≥70公里,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專業、乘用、貨運四輪電動車。辦法從技術要求、生產企業備案、產品檢測、產品備案、運行管理、銷售管理等方面對電動專用車及乘用車管理進行了要求。
一、技術方面
辦法規定電動車輛的主要技術參數為:
乘用車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續駛里程≥70km;百公里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貨用車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轉型圈直徑≤11m;出廠時一次充足點續駛里程≥70km;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且電動車輛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電池應該不低于完全放電1000次。
電動車輛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省級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對于無以上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按程序報經質監部門備案。
二、生產企業備案方面
從事電動車輛生產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登記、項目建設、環境保護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備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三)具備一定的產品設計開發與實驗能力;
(四)具備車輛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要求;
(六)具備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能力;
(七)銷售的車輛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鮮機構提供的保險。
需要提供的資料有以下幾點: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企業自我評估報告;
(三)《朔州市電動專用車及乘用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三、產品檢測方面
朔州市行政區劃內電動車輛生產企業申請產品備案前,需型式檢驗合格,產品型式檢驗工作有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產品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產品標準;
(三)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四)產品合格證樣張;
(五)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
四、運行管理方面
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列入《目錄》的電動車輛產品和列入其他地級市以(含地級市)電動車輛生產及產品備案目錄的電動車輛產品,參展機動車管理試行登記制度。電動車所有人在登記時需要準備:
(一)車輛識別代碼;
(二)出廠合格證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證明;
(四)正規購車發票;
(五)對車輛承保的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五、在銷售管理方面
辦法規定:朔州市行政區劃內電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電動車輛產品時,必須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辦法》的實施,將規范朔州市電動專用車及乘用車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維護電動車輛市場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