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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關于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5-31 20:00:01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  編輯:全球新能源汽車網  瀏覽次數: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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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5日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建設“兩美浙江”、“美麗杭州”、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品質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快慢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城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網絡。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樁)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含電動公交車、電動出租車、電動環衛車、電動郵政車等,下同)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體、配套變壓裝置、連接電纜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建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 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

        三、充電樁建設與管理

        (一)基本分類。

        按照不同服務對象,充電樁可分為三類:

        1.自用充電樁:為某個特定個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為交流慢充樁。

        2.共用充電樁:專為某個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

        3.公用充電樁: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

        (二)技術標準。

        充電樁應當結合固定停車位設置,其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充電樁通用規范、標準和我市有關充電樁技術要求,滿足在杭銷售的絕大多數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要求。原則上交流慢充樁采用220V交流充電,每槍最大功率不超過7.5KW;公用快充樁采用380V交流供電直流充電,每槍功率為40—60KW。共用快充樁相關技術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三)產權和建設主體。

        1.自用充電樁。自用充電樁產權主體為新能源電動汽車車主。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與個體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為用戶在其住宅小區自有車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的固定車位,下同)或辦公場所固定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

        2.共用充電樁:共用充電樁產權主體為新能源電動汽車業主單位(合同協議已明確的,按合同協議執行)。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在用戶的自有場所或固定期限(指1年及以上)使用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共用充電樁。

        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自用充電樁和共用充電樁的安裝、調試、維護(質保期內)等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保證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3.公用充電樁:在我市公共停車場、大型交通樞紐、會展中心、體育場館、公建商業配建停車場以及依據我市相關優惠政策建設的出租車服務區按照規劃建設要求配建的公用充電樁,產權主體為充電樁建設投資單位。公用充電樁先期可由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建設并運營管理,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各類公用充電樁的投資建設與管理運營。

        (四)建設審批。

        1.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視為設備安裝,不另行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

        2.在新建建筑物內同步建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納入新建建筑項目,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

        3.公用充電樁建設方案應當報市及區、縣(市)兩級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確認。公用充電樁建設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本著“簡化流程、加快審批”的原則,并執行《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272號)中明確的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減免永久占綠和臨時占綠費用有關政策。

        (五)建設要求。

        1.新建項目預留。

        對新建住宅停車庫,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布線條件(電源線的溝槽、套管或橋架等)按照停車位100%預留,充電樁電表箱、用電容量按10%的比例預留。對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樁布線條件、電表箱位置和用電容量。

        2.既有項目改造。

        對既有停車場項目公用充電樁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樁建設布點規劃,由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確定年度公用充電樁建設目標和計劃,各區、縣(市)政府為主協調推進;對居住小區配套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增建工作,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并組織實施;對公交場站等共用充電樁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組織實施。

        (六)質量與安全管理。

        1.強化質量管理。充電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檢驗檢測或質量認證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制度,切實提升企業服務品質和社會責任意識。

        2.明確安全責任。原則上由產權主體承擔充電樁使用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

        四、價格管理

        公用充電樁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一)電費收取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規定執行。為優惠用戶并方便結算,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電樁綜合電價政策。

        (二)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充電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發布。

        (三)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用戶,鼓勵采用市民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繳付充電服務費。

        五、保障機制

        (一)成立推進小組。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下設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與市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工作由杭州市市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發展中心承擔。

        (二)納入年度綜合考評。

        將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推進工作納入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擁堵的停車場庫建設年度考核內容,確保高效推進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

        (三)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輪充電樁建設補助辦法,對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投資建成的充電樁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財政補助,并制定具體操作流程,所需資金在每年度的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中予以保障落實。

        (四)明確部門職責。

        市建委(市推進辦):負責本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建設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與考核工作,統籌制定充電樁設施建設相關支持政策;會同各區、縣(市)政府或其明確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公用充電樁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推進、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預留標準;負責全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協調推進落實工作,成立相應的推進小組和辦公室,明確本級各相關部門職責和任務,配合市推進辦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樁建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年度建設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市經信委:負責編制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年度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目標;負責監督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為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負責制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市財政補助政策;落實專項補助資金,明確資金補助標準、補助范圍、具體操作辦法及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方式。

        市旅委:牽頭協調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換乘中心)增建充電樁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市財政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增建充電樁的協調和推進工作;及時完成充電樁建設占道、臨時排水等相關審批手續。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我市充電樁技術要求;負責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的監管;負責杭產充電樁產品質量的監管,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非杭產產品質量的監管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交通樞紐、入城口換乘停車場和出租車服務區等增建充電樁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我市充電樁布點規劃的編制,會同市建委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預留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樁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充電樁建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協調工作,并將物業公司配合充電樁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管理。

        市物價局:負責制定本市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負責充電樁用電價格和服務費收取標準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國網杭州供電公司:負責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規劃、充電樁布點規劃及年度充電樁建設計劃,提前謀劃電力增容,加大電力保障力度,為全市充電樁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向國家電網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進度,按時保質完成公用充電樁建設任務;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發展應用情況,逐步將電動車換電站提升改造為集中式充電服務區。

        市城投集團:負責所屬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車場、公交場站內充電樁的建設和推進工作,并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充電服務。

        市錢江新城投資集團、市交投集團:負責所屬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車場內充電樁的建設和推進工作,并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充電服務。

        西湖電子集團:負責所銷售的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共用充電樁建設,共用充電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符合我市充電樁技術要求。

        市科委、市園文局、市人防辦、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充電樁規范有序建設。

        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建筑配建停車場等)業主單位: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嚴格按照充電樁配建標準落實新建建筑配建要求。停車場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在充電樁投入使用后應當優先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對充電樁車位的使用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推廣和應用新能源電動汽車、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是我市“十三五”期間工作重點,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職責分工,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與推進,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加快項目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任務,加強督促指導與協調推進;各停車場業主單位要以合作共贏、服務功能提升為目標,加快落實資金和場地,主動開展建設工作,確保及時開工并投入使用。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與對接,加大對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應用與推廣、充電樁配套建設等工作的宣傳力度,切實提升市民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認可度和支持度,為引入更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樁創造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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