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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發布 2月1日起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3-11 21:04:41   瀏覽次數:8170
        核心提示:2024年03月11日關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發布 2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消息:固廢網獲悉,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活動,于2月1日起實施。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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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廢網獲悉,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活動,于2月1日起實施。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湘政辦發〔2019〕4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類型。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將建筑垃圾施工現場直接利用,或者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進行再利用的行為。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實施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本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頭管控,指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審批;科學和技術部門負責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培育行業骨干企業;公安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擊建筑垃圾違法犯罪和黑惡勢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規劃、用地手續審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等。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六條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推動裝配式建筑、工廠化生產構配件、全裝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以及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應用,加強設計與施工的深度協同,提倡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全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裝飾裝修等活動中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第八條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貫徹建筑垃圾減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材料、裝飾裝修部品部件選擇中予以落實。設計單位應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計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明確并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就地利用、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等具體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優化施工組織,合理確定施工工序,推行數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進綠色施工新工藝和新技術的應用,實現精準下料、精細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跟蹤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報告建設單位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一條自然資源部門在項目規劃審批時,應綜合考慮現狀地形地貌、道路與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經濟等因素,合理控制場地與道路豎向標高,為減少渣土等廢料排放、促進資源直接利用與再利用創造條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量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內容及相關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建筑垃圾源頭管理落實情況納入屬地項目施工日常監督等內容,對不按圖紙進行施工、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視情形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等。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十二條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屬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推動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估測建筑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開工前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備案管理部門。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貯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計劃及費用概算。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獲得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手續可一并辦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證明、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將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安排運輸單位及時進行分類運輸,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對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配備建筑垃圾計量設備,建立完整規范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產生量、現場回收加工利用量和外排量等相關信息,分地基基礎、主體、裝飾安裝(各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及時上報至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屬地項目施工日常監督和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中對上述數據予以核實,核實后通過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共享給建筑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分類打包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獲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運輸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

        (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要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實行分類運輸,并根據建筑垃圾種類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環保措施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出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損害道路等基礎設施的現象。運輸車輛管理規范由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專項規劃要涵蓋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布局,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科學預估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引導企業參與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各市州應建立建筑垃圾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協同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獲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標準,監督指導建筑垃圾處置單位規范建設運營。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生產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受納、堆放、處置建筑垃圾,核對確認進入場所的運輸車輛,以及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不得受納、處置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

        (二)實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規范的臺賬,包括建筑垃圾來源、類型、接收量、處置量、處置利用工藝、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類型與產出量、產品流向等信息。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記錄車輛出入、卸載、稱重以及建筑垃圾類型等檢測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建筑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臺;

        (三)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運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對堆體穩定性檢測,杜絕安全隱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對建筑垃圾堆體的穩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應急預案的可靠性等進行檢查評估,對排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結合堆放規模、場地情況和周邊環境等,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在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揚塵和噪聲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設置現場加工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建筑垃圾,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應對盾構土涉及地質危害、環境影響等指標進行檢測,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危害的盾構土按相關技術規程等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處置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地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制度,制定鼓勵、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利用的具體措施,并監督落實。

        第二十九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和定期發布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價格信息。

        第三十條國有投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在基礎墊層、砌筑型圍墻、道(公)路路基或墊(基)層、廣場、室外停車場、護坡、人行道、管溝等工程部位,應優先使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比例應不低于30%。各地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其他工程項目積極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各地要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投資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無機混合料、再生瀝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地應理順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職責,統籌推進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地應將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文明施工內容納入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考評內容包括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措施實施情況、每萬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情況等。

        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使用情況應納入綠色建筑星級評定、綠色施工工地確定、綠色建造項目評定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臺,并將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對接至省建筑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臺、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監管功能,推進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和信息追溯。

        第三十四條各地應當按規定做好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處置利用量的數據統計工作,及時公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場所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各地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實行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聯單應附注項目名稱、產生單位、建筑垃圾類別、數量、運輸單位、運輸車輛、行駛路線、處置場所等信息,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持有,并指定人員在各自負責環節進行聯單信息核對、確認。鼓勵各市州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臺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利用聯單對建筑垃圾的排放量、運輸量及處置量是否匹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屬地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

        (三)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承運建筑垃圾的;

        (五)擅自設立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

        (六)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七)未經許可或超出行政許可范圍處理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行政許可文件的。

        第三十八條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認定發布建設、施工、監理、運輸、處置等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十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并納入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高質量發展考核范圍,對工作敷衍應付、推進不力的約談通報,情況嚴重的報有關部門啟動問責機制、追究責任。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參照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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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建筑 垃圾 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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