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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勢下的“全額保障性收購”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4-28 20:01:09   來源:新能源網  編輯:全球新能源網  瀏覽次數:106
        核心提示:2024年04月28日關于新形勢下的“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最新消息:時隔17年,新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于2024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與改革委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北極星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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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隔17年,新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于2024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與改革委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北極星儲能網舉辦的2024分布式光儲創新峰會上, 國網能源研究院資深專家李瓊慧對新出臺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她指出,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展,新版監管辦法出臺是推動新能源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舉措。該辦法與2007年版的監管辦法和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出臺的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政策一脈相承,同時也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市場環境下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的深刻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就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要求而言,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更加嚴格,體現了通過推動新能源開發規劃與運行消納的協同,從而實現開發規模和利用水平的協同政策導向。

        背景:新能源由“量”變到“質”變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此版文件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然而,相比2007年,當下的新能源發展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顯著特征是在電力系統乃至能源系統的地位實現了第一階段的“量”變到“質”變的躍升。

        從規模上看,截至2023年底,全國全口徑發電裝機容量29.2億千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裝機14.7億千瓦,占比超過一半,風電、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合計達到2.91億千瓦,累計裝機突破10億千瓦。

        而質變的標志性特征是電量滲透率。2023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到31.8%,其中風光發電量占比達到15.8%,青海、甘肅等省份新能源發電量占比甚至遠遠超過這一比例。

        當然,遠不止此。無論是全球能源轉型的共同目標,亦或新能源所承擔的改善生態環境、農村能源革命等重任,包括沙戈荒大基地、源網荷儲一體化、分布式,未來新能源集中與分散并舉、大規模發展的前景毋庸置疑。

        基礎: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已今非昔比

        從政策角度而言,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的管理也早已逐步變化。

        據介紹,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據《可再生能源法》最早于2005年出臺,2006年正式實施,2009年頒布修正案。而2007年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顯然與2009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不相適配。

        2016年,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依據2009年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 號)。不同于2007年政策的全額收購,625 號文明確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

        2023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共130件,包含三類。其中,《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目前已啟動多項立法相關研究。按照規劃進度,2025年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即將正式出臺。

        此外,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不斷完善。今年初,三部委印發《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銜接,生產側與消費側政策貫通取得新突破,將進一步激發用戶市場消納新能源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電力市場化改革加快推進深化。2021年,發改價格〔2021〕1439號文,即《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自此,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上網電量收購方式也由電網公司“統購統銷”轉變為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多市場成員共同承擔。

        電力現貨市場加快推進,兩個重磅電力現貨市場文件《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相繼出臺,山西、廣東現貨市場率先轉入正式運行。新能源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根據國家能源局數據,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

        此外,從國外政策調整趨勢來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完善現行市場機制促進新能源消納已是大勢所趨。

        IEA研究也表明,在不考慮增加系統靈活性投入的前提下,電力系統消納新能源存在臨界滲透率,新能源接入規模超過臨界滲透率,將出現棄電。丹麥等國家學者提出“經濟棄電”概念,即避免消納新能源產生超額成本。新能源利用率應該是系統經濟運行的結果。

        影響:更嚴格、更符合市場化

        綜合來看,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新政實際是對2007年政策的修訂完善,也是2016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625號文)等一系列保障性收購相關政策的一脈相承,同時也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

        一是新版《監管辦法》與2016年發改能源625號文的適用范圍、符合全額保障收購范圍的項目應滿足的條件基本一致。即符合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的項目應滿足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但同時,將消納責任的主體由電網企業調整為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包括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市場相關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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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新版《監管辦法》延續625號文的提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年發電量(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但同時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的定義有調整,625號文根據合同類型來區分電量,新版《監管辦法》則是從承擔義務的主體來區分。新政強調,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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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未達成市場交易的電量,新政也做了責任分工,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臨時調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級電網富余容量進行消納。

        三是2024年版《監管辦法》與2007年版《監管辦法》監管的主要監管內容基本一致,但也有變化。2024年版適應新能源進入平價時代和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取消了電力監管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費結算的情況實施監管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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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李瓊慧看來,新政對全額保障性消納的監管更加嚴格、也更符合市場化改革的趨勢。在市場環境下,新能源的高質量發展更多是要通過推動新能源開發規劃與運行消納的協同,從而實現開發規模和利用水平的協同。

        ( 來源: 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獨家) 作者: 北極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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