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資源獲悉,2024年1月10日,宣威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嚴格貨運機動車輛入城管控的通告。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到2025年2月28日終止。新型能源汽車、箱式輕型車輛根據相關規定放寬入城通行證辦理條件。
管控區域
宣威市中心城區:東、北面以板倘路(不含)為界,西面以西一環(包含)為界,南面至振興南路與S207沾雙線(虹橋至熱水段)接口以內區域。
管控時段
一環內(不含一環路)每天07:00—22:00;一環外(含一環路)每天07:00—18:30。
管控車輛
需要在宣威市中心城區行駛的貨運機動車輛(主要指用于運輸貨物的各類機動車輛,按車廂結構包括倉柵式、欄板式、平板式、自卸車、廂式、集裝箱車、罐式等類型)。
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貨運機動車輛入城通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貨運機動車輛入城管控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控區域
宣威市中心城區:東、北面以板倘路(不含)為界,西面以西一環(包含)為界,南面至振興南路與S207沾雙線(虹橋至熱水段)接口以內區域。
二、管控時段
一環內(不含一環路)每天07:00—22:00;一環外(含一環路)每天07:00—18:30。
三、管控車輛
需要在宣威市中心城區行駛的貨運機動車輛(主要指用于運輸貨物的各類機動車輛,按車廂結構包括倉柵式、欄板式、平板式、自卸車、廂式、集裝箱車、罐式等類型)。
四、管控措施
(一)核定載質量大于500千克(包含)的貨運機動車按要求從板倘路繞行,禁止駛入中心城區(皮卡車、垃圾清運車和機械清掃等特種作業、特種運輸車輛除外)。對因生產、建設和居民生活需要,確須駛入的貨運機動車,需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申請核發《貨運機動車輛入城證》,實行準入制管理,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時間、路線行駛。
(二)新型能源汽車、箱式輕型車輛根據相關規定放寬入城通行證辦理條件。
五、通行證辦理有關事項
(一)通行證類別及辦理條件
1. 年度通行證
(1)核核定載質量500(包含)-1000千克(不含)的貨運機動車,因生產、建設和居民生活需要,確須駛入中心城區的貨運機動車,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年度通行證。
(2)蔬菜水果綠色食品、糧油食品運輸車輛,物流、快遞運輸車輛及箱式輕型車輛核載質量2000千克(包含)以下貨運機動車,車長不超過6米、總質量不超過8000千克的新能源中型廂式貨車或封閉式貨車,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年度通行證。
2. 臨時通行證。1000千克(包含)以上貨運機動車原則上不予辦理通行證。因生產、建設和居民生活需要確須駛入中心城區的貨運機動車輛,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臨時通行證。
(二)辦理通行證所需提交的材料
1.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單位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2. 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 申請單位或個人通行證辦理申請表。
(三)禁行時段及路段
1. 禁行時段:為保障中心城區正常交通秩序,所有已辦理入城通行證的貨運機動車輛,禁止在07:00—09:00、11:00—12:30、14:00—15:00、17:00—18:30四個車流量高峰時段駛入管控區域。
2. 禁行路段:受部分市政道路通行條件限制,所有貨運機動車輛禁止駛入振興街(一環東路與振興街交叉口至振興街與一環北路交叉口)、建設街(一環西路與建設街交叉口至建設街與一環東路交叉口)、西寧路全路段、向陽街(一環西路與向陽街交叉口至向陽街與一環東路交叉口)、文化路及上下堡街(一環北路與文化路交叉口至交通門橋)5條城市道路。
(四)有關要求
1. 持有入城通行證在城市道路通行的所有貨運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執法人員的指揮。
2. 通行證實行1車1證,僅限辦證車輛使用,嚴禁轉借、涂改、挪用、偽造;車輛過戶后入城通行證自動作廢,如需再次申請辦理入城通行證的,要嚴格按照首次申請程序辦理。
3. 特種運輸車輛需取得相關管理部門通行許可后方能辦理貨運車輛入城通行證。
六、違規處罰
(一)批準進入的貨運機動車駛入城區后嚴禁“拋撒滴漏”或帶泥上路污染路面;運輸散裝物料的,貨物高度禁止超過車廂護欄,運輸過程中必須進行嚴密覆蓋;建筑渣土必須由專業運輸企業(單位)負責運輸,并到宣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備。
(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入城機動車實行嚴格管制,嚴肅查處違禁通行的貨運車輛,未經批準駛入管控區域的貨運機動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通告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到2025年2月28日終止,后期需調整管控事項的,另行通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